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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废止涉及“黑名单”制度相关文件 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3-19 丨 阅读次数:203
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: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49号),经研究,省厅《关于印发〈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“黑名单”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闽建〔2016〕5号)、《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和“黑名单”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闽建建〔2018〕13号)自即日起废止;省厅《关于印发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(2018年版)〉的通知》(闽建〔2018〕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》(闽建建〔2018〕24号)等其他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“黑名单”制度的条款同时废止;一并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列入“黑名单”仍处于管理期间内的责任主体相应管控措施。
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1年3月15日